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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需报批资料及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4 11:23)    点击:381

  建设用地需报批资料及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一、建设用地需报批的资料

  项目单位建设用地必须持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批审批手续:

  1、建设单位用地申请;

  2、建设用地审查报告;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政府提出的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请示文件、建设用地申请表;

  5、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

  6、被占用土地权属证明;

  7、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对征用土地方案的意见;

  8、补充耕地方案落实的相关文件,已完成补充耕地的加附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9、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1、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项目投资计划;

  12、用地单位资信证明;

  13、用地单位资金证明或项目所在政府资金或项目用地保证;

  14、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技术图;

  15、拟占土地的1:1000比例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补充耕地位置图;

  16、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二、建筑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续

  按照中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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